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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例

工作暑熱警告明日起優化 實測氣溫達 35 度自動上調一級 勞工處料每年 4 至 7 日紅色警告

勞工處 8 月 27 日宣布,工作暑熱警告系統由 8 月 28 日起進一步優化,加入兩個觸發不同級別警告的新條件:一、天文台「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生效期間,觸發更高級別警告的監測門檻會降低;二、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達攝氏 35 度或以上時,除門檻降低外,警告級別會自動上調一級,即黃色轉紅色、紅色轉黑色。副處長蔣志豪指,四成或以上監測點實測達 35 度即符合自動上調門檻,參考過去 3 年數據,優化後每年或有 4 至 7 日紅色警告、1 至 2 日黑色警告。本網須指出一項界線:警告級別提高的是預防要求,不是補償資格。《僱員補償條例》的「視作因工」條文只涵蓋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及紅色、黑色暴雨,並不包括暑熱警告,中暑亦不在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即使在紅色或黑色警告下病倒,仍須逐宗證明傷病與工作的因果關係。真正對工友有用的是兩點:警告級別是有時間紀錄的官方公布,可與病歷、當日工時互相印證;勞工處並明言僱主若未提供適當防暑措施而危及僱員健康可被檢控,並會加強巡查執法。呈報方面,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以指定表格通知勞工處處長,而條例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勞工處 8 月 27 日宣布,工作暑熱警告系統由明日(8 月 28 日)起進一步優化,加入兩個觸發不同級別警告的新條件,以提升在異常高溫下的警示作用。

本網自 8 月 10 日起追蹤這場爭議,8 月 18 日報道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承諾「爭取本月底前」完成優化。今日是那張時間表的兌現。

兩個新條件

  • 其一:天文台發出的**「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生效期間,觸發更高級別警告的監測門檻會降低**,以便及早發出更高級別警告。
  • 其二:當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達攝氏 35 度或以上,除監測門檻降低外,警告級別會自動上調一級——即黃色轉為紅色,或紅色轉為黑色

勞工處副處長蔣志豪說明了第二項的操作定義:當四成或以上監測點實測氣溫達 35 度或以上,即符合自動上調警告級別的門檻。

預計會發多少次

蔣志豪表示,新方案科學基礎穩固、靈敏度顯著提升、覆蓋更全面;參考工作暑熱警告系統實行 3 年以來的數據,優化後每年可能有 4 至 7 日發出紅色暑熱警告、1 至 2 日發出黑色警告

他以本月兩日作例。8 月 9 日錄得最高氣溫紀錄,在新機制下將發出紅色警告;而8 月 8 日氣溫相對較低,但濕度與風速情況較不理想,若沿用優化後機制,有機會發出最高級別的黑色警告。勞工處曾與天文台以濕球黑球指數量度,顯示 8 月 8 日的熱壓力風險高於 8 月 9 日。

勞工處處長許澤森表示,8 月初本港出現持續數日高溫天氣,社會關注現行系統能否為工人作出恰當警示,處方遂與天文台一同研究系統效能並聽取專家的改良建議。勞工處並指,未來會繼續研究應否引入濕球黑球溫度等數據作為指標——這正是本網 8 月 13 日報道兩名前天文台台長所提出的方向。

警告級別提高,補償資格沒有變

這是本網必須說清楚的一條界線:優化的是預防要求,不是補償資格。

《僱員補償條例》的「視作因工」條文只涵蓋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訊號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並不包括工作暑熱警告中暑亦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換言之,即使工友在紅色甚至黑色暑熱警告下病倒,條例都不會因此推定該傷病與工作有關——仍須逐宗證明傷病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

本網 8 月 12 日報道的個案正是這道關卡:死因報告已把中暑列為死因之一,僱主仍拒賠。8 月 22 日亦有立法會議員指出,中暑二十年來未被加入附表 2。今次優化並未觸及這一點。

那麼,優化對工友實際有甚麼用

有兩點是實在的。

第一,警告級別是有時間紀錄的官方公布。 系統靈敏度提高之後,高溫時段被公開標示的機會大增。工友在某日某時病倒,當日的警告級別、工作地點屬戶外抑或無空調室內、當日工時與休息安排,可以互相印證。因果爭議打的正是這些同期紀錄,而不是事後的憶述。

第二,勞工處明言可以檢控。 處方表示,僱主若未有為僱員提供適當的防暑措施而危及僱員健康可被檢控,當局亦會加強巡查及執法。須留意的是,罰款是繳予政府,不會落入受傷工友或家屬手中;但一項執法紀錄,日後在普通法疏忽索償中可以成為僱主未有提供安全工作系統的佐證。條例下的補償與普通法索償是兩條並行的路。

工會與商會的兩種關注

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認為優化有助提高機制敏感度,但關注紓緩工友熱壓力的保障措施是否有落實——目前勞工處的《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並無實際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工地風險評估紓緩現場熱壓力,而建築地盤環境複雜、範圍廣闊,僱主提供的設施未必人人受惠。他並希望把風扇衣列作酷熱天氣下的必要個人防護裝備。

這一點對工友有直接意義:紅色警告下的額外休息屬業界指引,不是條例賦予的權利。

香港建造商會會長廖聖鵬表示理解新機制,認同要保障工人健康與安全。他指按業界現行指引,紅色警告下每天只增加 45 分鐘休息時間,黑色警告下則要全日停工,估計不會對工程進度帶來太大影響,但希望政府或業主將酷熱天氣納入考量、提供工期彈性;他又估計新機制會鼓勵承建商與分包商提供更多紓緩酷熱的措施,以減少停工時間。

由明日起,工友要做的事沒有變

勞工處強調,今次優化不會為僱主及僱員帶來額外工作,雙方應繼續留意警告級別並作出相應工作安排。而在補償一端,該做的紀錄與該記的日子仍然一樣:

  • 即時報告——身體不適時立即通知僱主或主管,並記下時間;
  • 求診時說明工作環境——戶外或無空調室內、當日的警告級別、實際工作內容、當日工時、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這條時限不會因為機制檢討或政策討論而延長。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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