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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例

兩名前天文台長撰文指暑熱指數「錯配」 條例對颱風暴雨設特別條文 高溫則付之闕如

據香港01 報道,天文台前台長李本瀅及岑智明 8 月 13 日在《明報》聯合署名撰文,指勞工處以天文台暑熱指數操作工作暑熱警告屬「錯配」——暑熱指數的服務對象是普羅大眾,炎熱天氣下大部分留在有冷氣的室內,而工作暑熱警告針對的是地盤工人、清潔工等戶外工作者,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文章指破紀錄高溫下仍只發黃色警告,警告「等同無效」,並指天文台早於 2008 年已製造國際公認的黑球濕球溫度計。本網補充一項少人留意的結構差異:《僱員補償條例》就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及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訂有「視作因工」的特別條文,工作暑熱警告則不在其列。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繼天文台前台長林超英日前批評工作暑熱警告後,再有兩名前台長提出質疑。

據香港01 報道,李本瀅岑智明 8 月 13 日在《明報》以「工作暑熱警告的困境及改善建議」為題聯合署名撰文。

「錯配」:兩套服務對象不同的指標

文章的核心論點是服務對象錯配

兩人指,天文台公布的暑熱指數,服務對象是普羅大眾,當中大部分在炎熱天氣下留在室內有冷氣的地方;而工作暑熱警告的對象,主要是地盤工人、清潔工等戶外工作者。兩者服務對象既然不同,便不能混為一談——以暑熱指數操作工作暑熱警告並不合理,屬「錯配」,令工作暑熱警告等同無效

文章並指,工作暑熱警告門檻太高:8 月 9 日打破百多年紀錄的高溫下,仍然只發出黃色警告。兩人指天文台早於 2008 年已做好準備,製造了國際公認的黑球濕球溫度計,而黑球濕球溫度在全球多地行之有效,勞工處改用相關數據「百利而無一害」。

他們並指酷熱天氣已成本地最大的「天氣殺手」,比颱風暴雨等奪去更多生命,「祈求」勞工處從善如流。

條例對颱風暴雨有特別條文,對高溫沒有

兩名前台長那句「比颱風暴雨等奪去更多生命」,在補償制度上有一個少人留意的對照。

《僱員補償條例》除了一般的「因工遭遇意外」外,另訂明四種情況一律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其中一項正正是天氣:

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僱員在其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前往居所途中。

換言之,颱風與暴雨在條例中有名有姓:訊號一掛,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便自動獲得保障,無須逐宗爭辯。

工作暑熱警告則不在這張名單之上——無論黃色、紅色還是黑色。高溫下的傷病,仍然只能循一般的「因工遭遇意外」處理,因果關係逐宗證明;而中暑亦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

這正是本網連日報道的爭議所以難解的結構原因:機制之爭決定的是僱主在警告生效期間應如何安排休息,而補償之爭決定的是傷病能否被認定為因工引起。改用黑球濕球溫度會令警告更貼近戶外實況,但它不會為條例添上一項颱風暴雨那樣的特別條文。

在此之前

機制檢討與立法建議都需要時間,而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不會因此延長: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在高溫下工作而感到不適的工友,眼下最實在的仍然是同期紀錄——即時向僱主或主管報告並記下時間、求診時向醫生說明戶外或無空調的工作環境、當日工時、症狀何時開始、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勞工處處長本周亦公開呼籲,工友身體不適要大膽提出,僱主不合作可向該處投訴。


本系列早前報道見 8 月 8 日至 8 月 12 日各篇。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

相關標籤:工作暑熱警告濕球黑球溫度中暑視作因工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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