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地盤擲物三方回應:建築署證分判商工人違規棄置廢料並發警告信 勞工處展開調查 警方列「雜項事件」
據星島頭條報道,建築署 8 月 18 日表示,留意到網上片段後即時聯絡承建商,經了解發現有個別分判商工人沒有遵從安全工作指引,在第三座中高層擅自以未經批准作業方式從高處棄置廢料,事件中沒有工人受傷或結構損毀;承建商已立即制止並禁止涉事工人進入工地,並向警方報案。建築署已向總承建商發出警告信,會將其表現反映在季度報告並因應情況作出處分行動,另責成承建商深入調查及提交報告,要求所有分判商及工人重新接受處理建築廢料及安全訓練。警方表示 8 月 18 日凌晨接獲報案,指有關地點不涉及公眾地方,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列作「雜項事件」。勞工處表示已展開調查,如發現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定會依法處理,並確認今年 6 月初曾就該地盤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其後因承建商已消除危害而較早前撤銷。本網須指出兩點:警方的案件分類不影響勞工處的職安健調查;而暫時停工通知書獲撤銷,亦不代表 6 月那宗致命墮下意外的補償責任或調查已經了結。
本網連續兩日報道的屯門欣寶路簡約公屋地盤高空擲物事件,8 月 18 日有三個部門先後回應。據星島頭條報道,內容如下。
建築署:分判商工人違規,已向總承建商發警告信
建築署表示,留意到網上片段後即時聯絡承建商;經了解後發現有個別分判商工人沒有遵從安全工作指引,在第三座中高層擅自以未經批准作業方式,從高處棄置廢料。事件中沒有工人受傷或結構損毀。承建商已立即制止相關行為,並禁止涉事工人進入工地工作,同時向警方報案。
該署強調一向重視工地安全管理,並高度關注有關違規事件,必定嚴肅跟進及協助執法部門調查。署方已立即向總承建商發出警告信,並會將其表現反映在季度報告中及因應情況作出合適的處分行動;另已責成承建商深入調查事件及提交報告,立即檢討轄下地盤作業情況,加強監督巡查及對所有分判商和工人的管理及安全教育,包括要求所有分判商及其工人重新接受處理建築廢料、工地整理及安全的訓練。
該署並指,屯門欣寶路簡約公屋項目提供約 5,600 個單位,預計於今年第三季落成;其負責的建築工程合約內已訂明承建商須遵守《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特定規範處理地盤建築廢料。
警方:不涉公眾地方,列「雜項事件」
警方表示,8 月 18 日凌晨接獲報案,指 8 月 17 日晚上屯門欣寶路簡約公屋地盤懷疑有物品從高處墮下。有關地點並不涉及公眾地方,事件中沒有任何人受傷或財物損毀,列作「雜項事件」。
勞工處:已展開調查,並確認 6 月停工通知書已撤銷
勞工處表示,得悉事件後已展開調查;如發現有人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定會依法處理。
該處並提到,今年 6 月初曾向涉事地盤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承建商在該地盤內所有外牆工作;其後承建商已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並消除有關危害,因此該處較早前已撤銷相關通知書。
三個部門,三種責任——不要混為一談
同一件事,三個部門的角色截然不同,這一點對工友尤其要緊。
建築署的身分是工程的委託方。 警告信、季度報告評分、處分行動,都屬合約層面的手段:它們可以令承建商在日後投標時吃虧,卻不會為任何人帶來一元補償。
警方的「雜項事件」是刑事分類。 分類的理由是「不涉及公眾地方」、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換言之,這條標準衡量的是對公眾的影響。
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保護的正是工人,不是路人。 因此警方把事件列作雜項,完全不影響勞工處的調查;勞工處已明確表示,如發現違反職安健法例定會依法處理。本網 8 月 17 日曾說明「警方列作工業意外只是一種分類,不決定補償責任」——今次是同一道理的另一面:警方不當作刑事案件,同樣不決定職安健責任。
停工通知書獲撤銷,不代表個案了結
勞工處的回應解答了本網 8 月 18 日文末所註明的一項出入。當時星島申訴王把該地盤的致命墮下事故繫於「去年六月」,而香港01 及勞工處「最新動向」的紀錄均為今年 6 月 8 日。勞工處今次明確指今年 6 月初就該地盤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與政府紀錄一致;本網據此確認採用今年的日期。
同時須說清楚:暫時停工通知書獲撤銷,只表示處方信納有關危害已消除、可以復工。它並不代表 6 月那宗致命墮下意外的調查已經完結,更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條例的責任由意外發生時的僱傭關係決定,而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至於今次事件本身,關鍵字是「沒有工人受傷」。但同一個機制——物件從高處墮下——在 8 月 16 日的般咸道就造成了一名 54 歲男工肩部受傷。差別只在於當時地面上有沒有人。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