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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麗新大樓升降機事件:特首要求發展局一個月內提交報告、追究承建商分判商及政府人員責任 但同一項工程去年 7 月那宗致命工傷,時限已走了約十四個月

據香港電台報道,行政長官李家超 9 月 15 日就瑪麗醫院新臨床大樓多部升降機未能運作一事表示,發展局已作初步匯報,他要求局方徹查真相並於一個月內提交報告;當局會就事件追究責任,包括承建商、分判商、工程人員及專業人士,如涉及政府人員亦會追究並查找制度不足。立法會議員陳凱欣希望發展局下月在立法會詳細交代,並指查清真相後才決定如何追究責任及賠償;林哲玄指 24 部升降機未能有效運作反映監督、驗收等一連串問題。本網須指出一項對遺屬要緊的分別:今日這宗新聞關乎升降機與醫院服務,不是工傷;但同一項工程去年 7 月曾發生一宗致命工業意外,承建商已被檢控,本網 9 月 5 日報道過。政府那邊現在以一個月為限推進的是服務與問責調查,而遺屬那邊的《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 24 個月——以去年 7 月推算,已走了約十四個月,餘下約十個月,並不會因為任何調查或檢控而延長。勞工處的 18 個月實務提示時點更已近在眼前。另須留意,陳凱欣所說的「賠償」,在工程延誤語境下指的是合約與服務損失層面的責任分擔,並非條例下僱主對僱員的法定補償——後者不論僱主有無疏忽,亦不取決於任何政府調查的結論。

閱讀約 4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據香港電台報道,行政長官李家超 9 月 15 日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瑪麗醫院新臨床大樓多部升降機因工程問題未能運作一事,強調必須盡快糾正,新大樓一定要盡快啟用並服務市民。

他表示,發展局已經向他作初步匯報,他要求局方徹查真相,並於一個月內提交報告。當局會就事件追究責任,包括承建商、分判商、工程人員及專業人士如果涉及政府人員亦會追究責任,並查找制度不足、從速改善。

立法會議員陳凱欣認為應給予時間調查,希望發展局下月在立法會詳細交代事件詳情,包括是否涉及個人或集體問題、驗收方面有否出錯,並指查清真相後,才決定如何追究責任及賠償。她指工程延誤對臨床服務有影響,原計劃新增的 6 間搶救室和急救室暫時未能使用,但強調並無病人被困升降機或因升降機事故失救的情況。

議員林哲玄則指,事件中 24 部升降機未能有效運作,反映背後涉及監督、驗收等一連串問題,希望當局查清真相後能追究責任。

先說清楚:今日這宗新聞不是工傷新聞

本網要把這一點說在前面,免得誤導。

今日的發展關乎升降機能否運作、新大樓能否啟用、醫院服務受多大影響,以及由誰承擔延誤的責任。當中沒有人受傷。

但這項工程有另一面。本網 9 月 5 日報道:機電工程署指,涉事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因不當地發出安全證書及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已被定罪、正等候判刑;而涉事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去年 7 月在「臨床大樓 1」進行升降機工程期間發生一宗致命工業意外,涉嫌違反條例要求,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換言之:同一項工程,一邊是今日這場關於服務與問責的調查,另一邊是一個家庭。

兩條時間表,速度完全不同

這才是本網想指出的分別,而它對遺屬有實際後果。

政府那一邊,今日起用的是「一個月」這個單位。 特首要求發展局一個月內提交報告,議員希望下月在立法會交代。這是一個被高度關注、被行政長官親自催促的時間表。

遺屬那一邊,用的是「24 個月」這個單位,而且已經走了一大截。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規定,申索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提出。以本網早前報道的「去年 7 月」推算,這條時限在 2027 年 7 月前後屆滿——即是說,已經過去約十四個月,餘下約十個月。

而這條時限:

  • 不會因為行政長官要求徹查而暫停;
  • 不會因為發展局的報告尚未提交而順延;
  • 不會因為立法會下月才交代而延長;
  • 不會因為針對承建商的檢控仍在司法程序中而中止。

勞工處另有一項實務提示:個案若在意外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或其遺屬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該科可協助轉介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以去年 7 月推算,這個時點在今年年底前後——即是說,已經很近。

「賠償」一詞,兩邊講的不是同一回事

陳凱欣提到「查清真相後,才決定如何追究責任及賠償」。

這裏有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值得說明:在工程延誤與服務影響的語境下,「賠償」指的是工程合約與服務損失層面的責任分擔——誰承擔執修費用、誰承擔延誤後果。

那不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 條例下的補償是僱主對僱員的法定責任,不論僱主有無疏忽,也不取決於任何政府調查的結論。它由僱主(及其按條例第 40 條必須投購的僱員補償保險)承擔,走的是勞工處與區域法院那條路,與發展局的報告、立法會的交代、機電工程署的紀律程序全部無關。

本網在這宗工程上已經說過一次,今日再說一次:四條、五條程序並行,沒有一條會向遺屬支付一元。 補償只在條例那條路上,而那條路的時鐘,由意外當日起就一直在走。

若工程層層判出,先查清僱主是誰

升降機工程涉及承建商、分判商與聯營安排。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工程有分判,條例第 24 條訂明總承判商須向次承判商的僱員支付補償,受傷僱員或其遺屬可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

本網 8 月亦曾報道,該工程的聯營承建商一方已進入臨時清盤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第 40 條的強制僱員補償保險格外重要:僱主本身是否仍有償付能力,與保單是否承擔責任,是兩件事。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保險安排見僱員補償保險,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

相關標籤:瑪麗醫院升降機工程承建商責任申索時限問責調查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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