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稱不限制清潔工友合理休息 外判制度下 補償責任落在承辦商身上
食環署助理署長潘炳揚 8 月 14 日接受香港電台訪問表示,署方及清潔服務承辦商一直嚴格遵守勞工處《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不會特別限制工友的合理休息時間,並會作風險巡查,若發現承辦商違規將嚴肅跟進及處分。他指滅蚊人員因穿著全套保護衣無法佩戴掛腰風扇,在黃色暑熱警告下獲安排休息 15 分鐘;署方已安裝 190 個配備冷氣機、風扇和抽氣扇的「太陽能清涼站」,並在 29 個休息地點及鄉村式垃圾站加設太陽能降溫設備,亦要求承辦商提供防曬帽及冰袖,損壞須即時更換。
戶外清潔工友的休息安排,是本網 8 月 8 日報道那項工會調查的核心對象之一。食環署助理署長潘炳揚 8 月 14 日接受香港電台訪問,就此作出回應。
署方的說法
潘炳揚表示,署方及清潔服務承辦商一直嚴格遵守勞工處《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不會特別限制工友的合理休息時間;署方會作出風險巡查,若發現承辦商違規,將嚴肅跟進及處分。
就有報道指防治蟲鼠組員工休息時間不一,他解釋滅蚊人員因穿著全套保護衣而無法佩戴掛腰風扇,在黃色暑熱警告下獲安排休息 15 分鐘;其餘已配備風扇的前線人員,則按實際情況安排休息。
設施方面,他指署方已確保前線員工享有充足飲用水、短暫休息空間、清潔用水及廁所設施,並已安裝 190 個配備冷氣機、風扇和抽氣扇的「太陽能清涼站」,另在 29 個休息地點及鄉村式垃圾站加設太陽能降溫設備;正檢視在更多鄉郊地點增設,惟須解決土地、交通及諮詢村民等問題。制服已採用排汗、速乾、透氣及抗紫外線物料,並要求承辦商提供防曬帽及冰袖,如有損壞須即時更換。
「承辦商」三個字,決定向誰索償
這則回應通篇出現一個關鍵詞:承辦商。
這正是外判工友最需要弄清楚的一點。《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外判清潔服務中,若工友的僱傭合約是與承辦商訂立,僱主便是承辦商,而不是政府部門。
因此,署方所說的「嚴肅跟進及處分」,處理的是部門與承辦商之間的合約關係——它可能令承辦商被扣分、被罰、甚至失去合約,但這些後果不會轉化為受傷工友的補償。這與本網此前多次說明的結構相同:罰則是一回事,補償是另一回事。
若工作被分判:條例第 24 條的額外一層
不過,條例另有一項對外判及分判工友相當重要的安排。
《僱員補償條例》第 24 條規定: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向該僱員支付條例下的補償,而總承判商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所支付的款項。
換言之,在有分判的工作安排中,工友未必只有一個索償對象。條例並就此給了工友一項具體權利:受傷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即次承判商)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以便向總承判商提出索償要求。
這一點在實務上往往關鍵——當直接僱主拖延、失聯或無力支付時,知道總承判商是誰,就是另一條路。
一般提醒
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至於中暑本身的認定困難,見本網 8 月 10 日至 8 月 13 日各篇——中暑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仍須循「因工遭遇意外」逐宗證明因果。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