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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健

業界指「趕工文化」與多層分判是意外主因 工友「零議價能力」 周思傑:新加坡死亡率 3.4 香港 17.8

據星島頭條報道,建造業議會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業界已發生 15 宗死亡事故。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長伍新華 8 月 25 日在電台節目指,管理層面對緊逼交貨期時往往以完工為最大目標、壓縮施工時間,形成罔顧安全的「趕工文化」;他並指扣分制的「前線工作人員安全紀錄表現計劃」目前全港僅約 1,000 個地盤、約 10 萬名工友參與,業界支持度及執行力度不足,呼籲工友遇有不合理或風險過高的作業環境應勇於拒絕開工。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則指,承建商面對延誤罰款及聲譽壓力,會把壓力逐級向下傳遞,多層分判下二判幾乎毫無議價空間、前線工友更是零議價能力,為保生計難以拒絕開工;他又指全港 1,400 個地盤中僅約 200 個在設計至營運全流程顧及安全,逾六成意外可追溯至早期設計缺陷,並引述新加坡每十萬名工人死亡率為 3.4、香港為 17.8,另指房協「安全支付計劃」透過劃定既定金額確保承建商有專屬資金推行安全措施,令新工地每千名工人的意外率在一年半內下降 78%。

閱讀約 5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本網昨日報道建造業安全周開幕,發展局局長列出的是好消息:八成工地已裝 4S、意外率三年間跌約兩成。今日業界自己說的,是另一半。

據星島頭條報道,建造業議會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業界已發生 15 宗死亡事故

伍新華:交貨期壓下來,就變成「趕工文化」

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長伍新華 8 月 25 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工程管理層普遍面臨巨大的工期壓力

他指業界明白一旦發生致命工業意外,將面臨停工及勞工處調查,代價沉重;但當管理人員面對緊逼的交貨期,往往以完工為最大目標,從而壓縮施工時間,導致工序及管理上出現疏漏,形成罔顧安全的「趕工文化」。

他並指,建造業除了硬件(如 4S 安全系統),軟件——即人的心態——同樣重要。業界推出的「前線工作人員安全紀錄表現計劃」(即扣分制),對涉及不安全行為的工友扣分,扣滿分者須修讀安全課程;但目前全港僅約 1,000 個地盤及約 10 萬名工友參與,業界對計劃的支持度及執行力度顯然不足,仍需大力推動,以加強從業員對違規後果的「痛感」。

他強調,工人一旦發生致命意外,受影響的不只是一個人,而是背後的整個家庭;並呼籲工友正視自身安全,若遇有不合理或風險過高的作業環境,應勇於拒絕開工

同一組數字,兩種讀法

值得並讀的是:昨日發展局局長在同一個安全周場合提到,「前線人員安全表現紀錄計劃」至今累計約 1,000 個工地、約 11 萬名工友參與——語氣是成果。

今日伍新華引述的是同一個計劃、幾乎同一組數字(約 1,000 個地盤、約 10 萬名工友),語氣卻是**「僅約」**、「支持度及執行力度顯然不足」。

數字沒有矛盾,分別在於拿甚麼來比

周思傑:壓力逐級下傳,工友「零議價能力」

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在另一節目指出,「趕工文化」盛行的源頭,是承建商面對嚴重的延誤罰款及聲譽受損壓力,往往將壓力逐級向下傳遞

多層分判的結構下:

  • 二判幾乎毫無議價空間
  • 最前線的工友更處於「零議價能力」的弱勢境地。

他指工友為保生計,即使面對不合理或安全設施欠奉的工作環境亦難以拒絕開工;若多次拒絕,恐將面臨失業風險,無奈之下只能被逼在「生與死」之間作出抉擇。

分判制度的兩面

這一點值得與本網過去兩星期反覆引述的條文並讀。

補償那一面,多層分判對受傷工友其實是多一個對象:《僱員補償條例》第 24 條訂明,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向該僱員支付補償,其後可向次承判商討回款項;受傷僱員並可書面要求僱主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本網在報道般咸道拆卸工程、深水埗塌棚架、九龍城致命意外時,都提過這條路。

但在安全那一面,同一個分判結構的效果剛好相反:層層轉判的過程中,工期壓力向下傳、安全資源向下薄,到最前線時所剩無幾。

同一種制度,在事後多給工友一個索償對象,在事前卻少給他一層保護。 這正是伍新華所說的「剝削了安全資源」,與周思傑所說的「零議價能力」在講的同一件事。

兩項可以量度的建議

一、設計階段。 周思傑指,全港 1,400 個地盤中,僅約 200 個能在設計至營運的全流程中顧及安全;他並指超過六成的意外其實可追溯至早期的設計缺陷。他引述海外經驗:實施「建築安全設計」的新加坡,每十萬名工人的死亡率僅 3.4,遠低於香港的 17.8,促請本港在規劃初期就識別隱患。

二、把安全的錢圈起來。 針對分判制度攤薄資源的問題,他提到房屋協會引入的「安全支付計劃」(Pay for Safety)——透過劃定既定金額,確保承建商有專屬且充足的資金推行安全措施;他指該計劃令新工地每千名工人的意外率在一年半內下降 78%,期望推廣至私人工程。

上述數字均為兩位業界代表在節目中所引述,本網照錄。

「拒絕開工」與條例:一個工友應該知道的分別

伍新華呼籲工友拒絕不安全的工作,周思傑則說出了現實——拒絕的代價可能是失業。

在這個張力之中,有一點工友應該清楚:《僱員補償條例》是一個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制度。只要傷勢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即使工友當時是在明知環境不理想的情況下「頂硬上」、甚至自己一時失誤,一般仍受條例保障。

但這絕不是安全的替代品。補償處理的是已經發生的損害;而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同樣不會因為誰有壓力、誰無議價能力而改變。


昨日的報道見本網 8 月 24 日〈建造業安全周開幕〉一篇。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趕工文化多層分判建築安全設計總承判商責任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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