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下電力工作 勞工處列五項安全措施 暴雨是條例少數點名的天氣
天文台發出暴雨警告後,勞工處 8 月 14 日提醒僱主及承建商,須盡量避免委派僱員在受暴雨天氣影響的地方進行電力工作或處理電力作業裝置;即使在不受暴雨影響的地方,因空氣較潮濕,仍須採取措施以免觸電。處方列出五項措施,包括隔離電源並持續隔離、關掉及鎖上電源後測試並發出工作許可證、保持熔斷器及斷路器效能良好、手提電工具須雙重絕緣或良好接地、提供絕緣手套及絕緣蓆,以及不可避免帶電工作時須先由合資格人士作全面風險評估。
連日破紀錄高溫過後,天氣轉為暴雨。天文台發出暴雨警告後,勞工處 8 月 14 日發出提醒,針對的是一項在雨天特別致命的工序:電力工作。
勞工處列出的五項措施
處方表示,僱主及承建商須盡量避免委派僱員在受暴雨天氣影響的地方進行電力工作(如電弧焊接工作)或處理電力作業裝置,並應參考《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及《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指南》。
即使在不受暴雨影響的地方進行電力工作,由於空氣較為潮濕,仍必須採取措施以免發生觸電意外:
- 確保電力系統中所有有關帶電部分已隔離電源、不再帶電,而電源須持續隔離,才可進行電力工作;
- 動工前先關掉及鎖上電源,再測試確保電路不帶電,展示適當警示,最後發出工作許可證;
- 確保保護裝置(例如合適和足夠的熔斷器及斷路器)效能良好;手提電工具須為雙重絕緣或具有良好接地裝置;
- 提供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例如絕緣手套及絕緣蓆;
- 如不能避免帶電工作,施工前須由合資格人士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確保安全措施得以遵守。
僱員亦須與僱主/承建商合作,遵守安全指示及使用安全設備。上述兩份安全刊物可於勞工處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該處網頁下載。
暴雨是條例少數點名的天氣
本網過去一星期反覆說明:中暑不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工作暑熱警告亦不在條例任何特別條文之中,因此高溫下的傷病只能循一般「因工遭遇意外」逐宗證明因果。
暴雨的處境不一樣。
條例訂明四種情況一律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其中一項明文點名暴雨:
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的期間,僱員在其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前往居所途中。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每一項都有人記錯:
- 警告級別——紅色或黑色暴雨才計,黃色不計(正如工作暑熱警告的黃色同樣不會觸發任何條文);
- 四小時——上班前或下班後四小時內,不是當日任何時間;
- 直接路綫——中途繞道辦私事,可能令這項保障不適用。
觸電與中暑,舉證難度截然不同
值得順帶說明的是,上述條文管的是上下班途中。至於在工作期間觸電受傷,本身就是最典型的「因工遭遇意外」,無須倚賴任何特別條文。
而觸電與本網連日報道的中暑個案,最大分別在於舉證:觸電是一宗有明確時間、地點與機制的意外,鮮有「個人隱疾」的爭議空間;中暑則因症狀延後、與既有健康狀況交纏,才會出現死因報告列明「死因之一」仍被拒賠的情況。
這也解釋了為何工會近日反覆要求把中暑寫進條文——寫進條文,就不必逐宗爭辯。
若真的發生
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至於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上述兩份工作守則及指南既由勞工處出版並公開下載,僱主當日有否遵從,日後亦可能成為衡量工作安排是否妥當的參考。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