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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例

勞聯首七個月接 922 宗求助 疾病津貼糾紛佔 122 宗 議員促檢討行了五十年的「連續四天病假」規定

據東網報道,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8 月 28 日公布,今年 1 月至 7 月共接獲 922 宗勞工權益求助個案,涉及 1,379 項問題;行業以商用服務業 346 宗最多,其次為飲食業 162 宗及建造業 86 宗。求助類別首五位為合約糾紛 276 宗、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糾紛 151 宗、工資糾紛 149 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糾紛 122 宗,以及疾病或疾病津貼糾紛 122 宗,其餘包括年假、法定假期、強積金、無薪假及工傷賠償。勞聯權益主任繆泰興指不少工友簽約後未獲副本,散工及建造業更普遍缺乏書面合約;病假爭議集中於一日病假無資格獲津貼,並有僱主以「擠牙膏」方式只發放部分欠薪,甚至在法庭裁定後仍拒付。立法會議員林振昇建議由懲戒、執法、預防三方面優化,並促請檢討實施超過 50 年的「連續四天病假」規定。本網須指出一項分別:連續四天的門檻屬《僱傭條例》疾病津貼的規定,工傷病假並不走這條路——因工受傷者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領取按期付款,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按日計算,不設連續四天的門檻,兩套制度互斥,不能同時領取。工傷病假被當作普通病假處理而以「不夠四天」為由拒付,是工友最容易吃虧的一種情況。

閱讀約 4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據東網報道,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8 月 28 日公布,今年 1 月至 7 月共接獲 922 宗勞工權益求助個案,涉及 1,379 項問題。

數字

行業分布:商用服務業 346 宗最多,其次為飲食業 162 宗建造業 86 宗。另有飲食業工會指出,同期接獲 11 宗飲食業欠薪個案,申索總金額約 205 萬元

求助類別首五位:

  • 合約糾紛 276 宗
  • 通知期/代通知金糾紛 151 宗
  • 工資糾紛 149 宗
  •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糾紛 122 宗
  • 疾病/疾病津貼糾紛 122 宗

其餘還包括年假、法定假期、強積金、無薪假及工傷賠償等問題。

勞聯權益主任繆泰興指出,不少工友簽約後未獲副本,散工及建造業更普遍缺乏書面合約,強調公司不應把發放工資等基本責任轉嫁予僱員。

「擠牙膏」與判了也不付

勞聯指,工資問題以拖糧為主;有僱主以**「擠牙膏」**方式只發放部分欠薪,使僱員長期處於被拖薪狀態,更有僱主被法庭裁定須支付薪金後仍拒絕付款,迫使工友再向勞資審裁處申請強制執行判令,或轉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勞聯認為現行欠薪定罪多以數千至 1 萬元罰款為主,阻嚇力明顯不足。

立法會議員林振昇建議由懲戒、執法、預防三方面優化:懲戒方面應嚴審欠薪量刑準則,加重對惡意欠薪企業、董事及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責任,防止以有限公司逃責;執法方面,勞工處應增派人手,由「被動接投訴」變為「主動調查」,針對飲食及建造業開展定期專項巡查,對傳出結業警號的企業提早跟進,並跨部門打擊資產轉移及詐騙行為;預防方面則加強公眾教育,教導工友入職保留合約及糧單。

他另建議簡化破欠基金申請流程、把拖欠的強積金供款納入保障,並檢討實施超過 50 年的「連續四天病假」規定,讓持醫生證明的患病僱員均可獲疾病津貼。

一項分別:工傷病假不走「連續四天」那條路

勞聯所述的病假爭議,集中於一日病假無資格獲津貼。這是本網必須說清楚的地方,因為兩套制度經常被混為一談。

「連續四天」是**《僱傭條例》疾病津貼的規定:僱員一般須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並有足夠累積病假日數,方可領取疾病津貼,款額為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有薪病假按服務期累積——受僱首 12 個月內每滿 1 個月累積 2 天,其後每滿 1 個月累積 4 天,任何時間最多 120 天(第 1 類最多 36 天、第 2 類最多 84 天)。

工傷病假並不走這條路。 因工受傷的僱員,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領取按期付款,款額為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按日計算,最長 24 個月(區域法院可批准延長,延長期不超過 12 個月);不設「連續四天」的門檻,放一日工傷病假亦應獲支付。

而且兩套制度是互斥的:勞工處明文指出,僱員因工受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補償者,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所以,工友最容易吃虧的一種情況,是工傷病假被當作普通病假處理,僱主以「不夠四天」或「病假日數用完了」為由拒付——若傷病源於工作,本來就不應套用《僱傭條例》那組規則。分辨的關鍵不在放了幾多天,而在病假紙上寫的是甚麼,以及僱主有沒有依法呈報。

要留住的文件

勞聯提到工友簽約後未獲合約副本、散工及建造業普遍無書面合約——這在工傷索償上同樣是要害,因為第一步永遠是確立僱主是誰

  • 僱傭合約及糧單——確立僱傭關係及每月收入,收入是補償計算的基數;
  • 強積金供款紀錄——在沒有書面合約時,這往往是證明僱傭關係的替代證據;
  • 病假紙——註明傷病與工作的關係,逐張保留;
  • 呈報——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至於僱主無力支付,《僱員補償條例》另設一重保障:僱主須就僱員補償責任投購保險,本網 8 月 21 日報道承建商清盤的個案時已說明這一點——工傷與欠薪的追討路徑並不相同。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病假錢的計算見工傷病假錢五分之四計算方法,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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