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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例

勞福局:勞工處將與天文台等部門檢討暑熱警告機制 工權會倡引入濕球黑球指數多軌制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 8 月 10 日表示,勞工處會同天文台等不同部門合作商討,檢討現有工作暑熱警告機制。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建議警告改用雙軌甚至多軌制數據指標,包括考慮「濕球黑球指數」;她並指該會曾跟進一宗工人在黃色暑熱警告下工作猝死的個案,最終被視為心臟問題即個人疾病,無法獲《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勞工處回應指,香港暑熱指數由天文台與中大醫學院共同研究,所考慮因素基本與濕球黑球溫度指數相同,並因應本港夏季較潮濕增加濕度參數比重。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天文台 8 月 9 日錄得 36.9 度、有紀錄以來最高氣溫,當日勞工處只發出黃色工作暑熱警告,機制運作隨即受到關注。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 8 月 10 日出席活動後回應:當局希望打工仔面對職業安全受影響的情況減少,勞工處會同包括天文台等不同部門合作並繼續商討,檢討現有機制

工權會:改用多軌制指標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建議,《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下的工作暑熱警告改行雙軌甚至多軌制的數據指標,包括考慮「濕球黑球指數」。

勞工處回覆查詢時解釋,「香港暑熱指數」是天文台與中文大學醫學院共同研究所得的成果,其計算方程式所考慮的因素基本與「濕球黑球溫度指數」相同,而香港暑熱指數因應本港夏季較潮濕的情況,增加了濕度相關參數的比重。處方並指,有學者曾分析香港暑熱指數與本港急症室非意外入院數據的相關性,認為結果顯示該指數能適當反映熱壓力水平對整體市民構成的健康風險,故適用於全港性的工作暑熱警告系統。勞工處又指,已因應持份者意見持續修訂和加強《指引》部分內容並優化系統。

一宗猝死個案,最終被視為個人疾病

在同一批報道中,蕭倩文提及一宗具體個案:工權會曾跟進一名工人在黃色暑熱警告下工作期間猝死,但個案最終被視為心臟問題,即個人疾病,無法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這與本網昨日報道的「單一關係」門檻是同一件事的兩面:條文上,勞工處已表明補償責任涵蓋因工作熱壓力意外導致的傷亡;實際上,一旦解剖或病歷顯示死者本身有心血管狀況,個案便可能被歸為個人疾病。

兩個數字,值得並列說明

蕭倩文引述勞工處數字指,近年每年有 20 至 30 宗工傷中暑個案,但死亡個案為零宗

本網昨日引述報道提及的另一組數字,則來自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去年就立法會議員提問的書面答覆:2022 至 2024 年三年間有 76 宗中暑或與熱壓力相關的工傷個案,其中 1 宗涉及死亡

兩組數字的年均宗數大致相符(76 宗除以三年約為 25 宗),但死亡宗數並不一致。兩者出自不同來源、統計類別的措辭亦有分別(「工傷中暑個案」與「中暑或與熱壓力相關的工傷個案」),涵蓋期間亦未完全對應。本網無法自行核實何者為準,故按各自出處並列,不作調和。

機制與補償,是兩件事

這一點值得工友留意:檢討警告機制,不等於解決索償問題

工作暑熱警告決定的是僱主在警告生效期間應如何安排休息;一宗個案能否獲得補償,勞工處已多次表明,須按個別個案的事實和具體情況及客觀環境考慮,不能一概而論。換言之,即使警告門檻日後下調、改用多軌指標,「證明傷亡由工作引起」這道舉證關卡依然存在——蕭倩文所述那宗猝死個案,正是在黃色警告下發生的。

中暑並不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工友只能循「因工遭遇意外」一途申索,因果關係須逐宗證明。因此,同期的醫療及工作紀錄——求診時交代戶外或無空調的工作環境、當日工時、症狀何時開始、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在機制檢討有結果之前,仍然是最實在的準備。

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機制檢討需時,不會令這個時限延長。


本系列早前報道見 8 月 8 日及 8 月 10 日兩篇。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

相關標籤:工作暑熱警告中暑濕球黑球指數僱員補償條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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