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權會:中暑死亡索償須證與工作具「單一關係」 多年來未能證成一宗 議員倡設中暑基金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 8 月 10 日在電台節目指,工人中暑死亡的索償相當困難,須證明死因與工作具「單一關係」;若解剖發現死者生前有心臟或血管等隱疾,便會被視為個人疾病而非工傷,該會多年來未能證成任何一宗因暑熱工傷死亡的個案。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李廣宇建議勞工處研究將戶外工作中暑納入工傷,並參考旅遊業賠償基金印花徵費的做法設立基金。據報勞福局局長去年書面答覆立法會時指,2022 至 2024 年三年間有 76 宗中暑或與熱壓力相關的工傷個案,其中 1 宗涉及死亡。
本網昨日報道,勞工處回覆傳媒查詢時表明,《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包括因工作熱壓力意外導致的受傷或死亡」,但個案是否屬工傷須按個別事實考慮,爭議未能解決者交由法院裁決。那道舉證的門檻,實際上有多高? 8 月 10 日有了具體答案。
「單一關係」:隱疾足以令個案不成立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在商業電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指出,目前工人中暑死亡的索償相當困難:須證明死因與工作具「單一關係」——若解剖時發現死者生前有心臟或血管等隱疾,就會被視為個人疾病,而非工傷。
她表示,部分死者家屬會聘請專家撰寫報告,證明死亡原因出於工作,但有關專家十分少;因此該會多年來都無法證明任何一個個案是因暑熱工傷死亡。
她並指,其他地區在證明「單一關係」上未必如香港嚴謹,例如只需證明傷害有一半比例是由工作因素引起。
(須說明:「單一關係」是蕭倩文對現行做法的描述,並非條例的法定用語。條例本身的表述是僱員須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
這道門檻為何關鍵
中暑並不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因此工友只能循「因工遭遇意外」一途申索。勞工處已確認這條路徑涵蓋熱壓力——但正因為走的是「意外」而非「職業病」,因果關係要逐宗個案證明。
熱疾病的特性令這件事格外困難:症狀可以延後出現,發病過程與既有健康狀況交纏,而中暑最容易奪命的對象,往往正是本身已有心血管負擔的年長工友。換言之,最需要保障的一群,恰恰最容易在「隱疾」一關被判定為個人疾病。
官方數字
據報道,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去年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2022 年至 2024 年三年間,有 76 宗中暑或與熱壓力相關的工傷個案,其中 1 宗涉及死亡。
議員倡設中暑工傷基金
工聯會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李廣宇表示,在現行勞工法例下中暑未被明確界定為工傷,索償亦較困難。他建議勞工處研究將戶外工作中暑納入工傷的可行性,並參考旅遊業「賠償基金印花徵費」的做法設立基金,由僱員薪酬抽取或由僱主支付,當工人因中暑受傷時可支付一定賠償。他表示將於翌日與勞工處探討有關做法的可能性。
前線與指引之間的落差
同日多名地盤工友向傳媒反映,現行警告門檻與實際體感有距離,並指休息安排視乎僱主態度而異——有僱主設冷氣貨櫃供工人避暑、高溫時段「做半個鐘休息半個鐘」,亦有僱主趕工時甚少安排休息。
對工友及家屬的實際意義
既然爭議點集中在因果關係,同期的醫療及工作紀錄,比事後的憶述有用得多:
- 求診時完整交代工作環境——戶外或無空調、當日工時、症狀何時開始、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這些內容一旦寫入病歷,日後便是同期紀錄,而非事後補述。
- 保留當日的工作安排證據:更表、實際工時、休息時間、僱主提供的防暑措施。
- 僱主的法定呈報。條例第 15 條規定,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 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舉證需時、專家難尋,都不會令這個時限延長。
中暑與職業病類別的關係,見本網 8 月 8 日及 8 月 10 日報道;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