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報告列「中暑」為死因之一 僱主仍拒賠 工權會:認定過度強調「完全及直接由工作引起」
工業傷亡權益會 8 月 11 日在社交平台發布一段工傷遺屬訪問錄音。陳太(化名)的丈夫去年在地盤高溫下工作時中暑暈倒,她稱事發當日地盤最高溫度達 39 至 40 度,丈夫送院後須入深切治療部洗血降溫,其後血液受細菌感染、無法降溫,一夜之間心臟停頓離世。她表示死因報告已列「中暑」為死因之一,但因報告同時提到個人身體狀況,僱主拒絕賠償,她現正尋求法律援助。工權會指個案絕非孤例,批評現行工傷認定過度強調「完全及直接由工作引起」,一旦夾雜個人健康因素便忽視暑熱作為誘發原因。
本網昨日報道,勞工處處長表明現有工傷法律制度「並沒有排斥中暑」。這句話在實際個案中如何運作,8 月 11 日有了一個具體例子。
遺屬的說法
工業傷亡權益會在社交平台發布一段工傷遺屬的訪問錄音。**陳太(化名)**表示,丈夫去年在地盤高溫下工作時中暑暈倒,事發當日地盤最高溫度高達 39 至 40 度。
丈夫送院後須留醫深切治療部,並須洗血降溫;惟完成洗血後血液受到細菌感染,亦無法降溫,一夜之間心臟停頓離世。她說:「連我自己都見不到先最後一面,好突然。」
陳太表示,即使死因報告已列出「中暑」為死因之一,但因報告同時提到個人身體狀況,僱主拒絕賠償。她坦言不熟悉法例,現時只能尋求法律援助,只求為離世的丈夫爭取一個公道交代。
爭議點:「之一」與「完全及直接」
工權會表示,陳太的個案絕非孤例。
對於勞工處處長稱現有工傷制度「沒有排斥中暑」,該會指工會的實際經驗是,現行工傷認定過於嚴苛,過度強調「完全及直接由工作引起」;一旦個案夾雜個人健康因素,就會忽視暑熱作為誘發原因,令索償困難重重。該會並指,如果不突破這種僵化的單一因果模式,中暑可索償只能是「紙上談兵」。
爭議的核心,就落在死因報告那三個字——「死因之一」。報告承認中暑參與其中,但沒有說它是唯一原因;而按工權會描述的認定實務,這樣的多重成因往往不足以成立。
(須說明:「完全及直接由工作引起」是工權會對現行認定實務的描述,並非條例的法定用語。條例本身的表述,是僱員須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本網此前報道該會使用的「單一關係」一語,亦屬同一性質。)
僱主拒賠之後,時間仍在走
這宗個案有一項對所有工傷家屬都適用的提醒:僱主拒絕賠償,不會令申索時限暫停。
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陳太的丈夫是去年離世,換言之時鐘早已在走;與僱主往還、等待報告、尋找協助所花的時間,都算在這 24 個月之內。
勞工處的建議是:個案在意外發生後 18 個月仍未解決,就應盡快與僱員補償科聯絡,而不是等到接近期限才開始張羅。勞工處亦已多次表明,僱傭雙方就是否工傷的爭議若未能在該處協助下解決,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這意味著爭議本身不會自行了結,需要有人在時限內把它帶到法院。
同日:多個工會提出機制建議
在勞工處與天文台商討優化工作暑熱警告之際,多名業界代表 8 月 12 日在電台節目提出建議。
立法會議員林振昇表示,明白工作暑熱指數涉及不同科學化計算,但破紀錄高溫下仍只發黃色警告,難免令人質疑;他認為考慮溫度較簡單直接,指天文台在氣溫達 35 度時會發出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建議當局考慮氣溫達 36 度或以上與紅色或黑色工作暑熱警告掛鈎。
香港物業服務聯盟主席甄韋喬指,街道清潔工友工作地點過於分散,警告發出時只能靠訊息或電話通知,且大部分只能在露天地方休息,建議增加勞動者休息點。民用航空事業職工總會李永富則指市區與上水、機場等地氣溫可相差很大,建議考慮劃分地區性與全港性兩套指標。
本系列早前報道見 8 月 8 日至 8 月 11 日各篇。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死亡補償及其他項目的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可選「因工死亡」模式)估算。呈報、判傷及索償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