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談話全文:記者當面問「新機制下會否將中暑納入工傷」 答覆集中於參數與觸發門檻 未有正面回應
政府新聞公報 8 月 18 日刊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局長指工作暑熱警告已運作約三年,期間持續優化,啟動模式及監測站數目均有變化;今次優化大致有兩個方向,一是參考參數,二是觸發警告的門檻,即何時由第一級黃色轉為紅色,目標爭取八月底前講解優化方案並付諸運作,並強調除戶外工作外,室內工作場所的環境挑戰同樣不容小覷。值得記下的是,在場記者曾直接提問「新機制下會否考慮將中暑納入工傷」,以及在優化方案出爐前會否採用過渡安排;局長的答覆集中於門檻設定、與天文台專家的商討,以及優化須適應香港的氣候變化,未有正面回應該兩項提問。本網須指出,這正正反映本網一直說明的分界:暑熱警告的優化屬職業安全與健康的預防層面,而中暑是否可獲補償屬《僱員補償條例》的範疇——中暑至今不在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高溫下的傷病仍須循「因工遭遇意外」逐宗證明因果,而第 14(1) 條的申請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本網昨日報道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為工作暑熱警告的優化訂出時間表。政府新聞公報其後刊出當日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內容比報道摘要更值得細看——尤其是記者問了甚麼、而答覆沒有涵蓋甚麼。
局長就機制說了甚麼
孫玉菡表示,工作暑熱警告已運作約三年。制定初時已考慮到隨着氣候變化,於高溫下工作的工友面對的挑戰會增多,故由勞工處、天文台及各有關專家共同制定;這數年系統運作期間持續優化,啟動模式及監測站的數目均有變化。
今次的優化大致有兩個方向:
- 其一,參考參數——看看系統是否有空間再優化,令它更適合在香港運用;
- 其二,觸發工作暑熱警告的門檻——即何時由第一級黃色轉為紅色。
他表示,希望盡快完成相關工作,如有調整會盡快調整並付諸應用;時間表是爭取八月底前把優化方案向公眾講解,繼而運作。
他並兩度提到室內工作者:室內環境較少機會被留意,惟不少室內工作場所的環境對人體構成的挑戰亦不容小覷,優化過程中必須兼顧不同環境下工友面對的困難。
就有記者問及勞工處處長早前稱對警告未有跳級「有很多問號」是否失言,孫玉菡表示處長在過去一段時間已竭盡全力,各方目標一致。
記者問了「中暑納入工傷」,答覆沒有觸及
全文中有一段值得逐句對照。
一名記者接連提出三項問題:新機制下會否考慮將中暑納入工傷;在優化系統出爐前、可能還有一段時間,會否考慮採用過渡安排;以及香港郵政的僱傭安排改變。
局長的答覆分兩段:第一段講系統設置門檻於何時觸發須與天文台專家傾談清楚、以及任何優化改變都要適應香港面對的氣候變化挑戰;第二段回應香港郵政的僱傭安排,指任何機構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安排改變均要依循法律及合約進行,關鍵是事先說清楚。
「中暑會否納入工傷」與「過渡安排」兩項,答覆並未觸及。
本網不就此作任何推論——政府新聞公報所載的是當日談話的紀錄,是否另有場合回應,本網無從得知。但這段對照本身,正好說明本網在這一系列報道中反覆指出的一條分界。
為何這兩件事本來就不在同一條軌道上
工作暑熱警告的優化,屬於職業安全與健康的預防層面。 它決定的是僱主在警告生效期間應如何安排休息、遮蔭、飲水與工序調配。局長所述的「參數」與「觸發門檻」,全部屬於這一層。
「中暑能否獲得補償」則屬《僱員補償條例》的範疇。 條例下有兩條通道:
- 職業病——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患上附表 2 指明的職業病,即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附表 2 逐項列明每種職業病對應的行業或工序及訂明期間。中暑至今不在這張名單之上。
- 因工遭遇意外——因果關係須逐宗證明。本網 8 月 12 日報道的個案,死因報告已把中暑列為死因之一,僱主仍然拒賠;工業傷亡權益會 8 月 10 日亦指出,中暑死亡索償須證明與工作具「單一關係」,多年來未能證成一宗。
換言之,即使暑熱警告的門檻在八月底前調低、警告更頻繁地發出,條例的名單與舉證標準不會因此改變。要改變後者,需要的是把中暑列入附表 2,或修訂條例——這正是工權會 8 月 16 日、以及建造業分包商聯會同日分別提出的方向。
在此之前
現行規定不變。在高溫下工作而感到不適的工友,眼下最實在的仍然是同期紀錄:即時向僱主或主管報告並記下時間;求診時向醫生說明戶外或無空調的工作環境、當日工時、症狀何時開始、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保留每一張病假紙及覆診紀錄。
至於時限,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政策討論不會令這條時限延長。
本系列早前報道見 8 月 8 日至 8 月 18 日各篇。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