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處長:對中暑列職業病持開放態度 正考慮建資料庫供醫護參考但無時間表 並指防暑指引雖非法例、僱主管理責任疏忽本身已屬違法
據香港電台及東網報道,勞工處處長許澤森 9 月 6 日在電視節目表示,對於將中暑列為法定職業病持開放態度,但指職業病須在醫學上證明身體健康狀況與特定工作環境存在因果關係,需有足夠醫學理據並探討清晰的法律字眼;他並透露勞工處正考慮就已證實與工作相關的中暑個案建立病理資料庫,供醫護參考以提升日後判斷的效率和準繩度,惟目前並無時間表。他另指,現時《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並非法例,但僱主有責任就僱員在高溫下工作引起熱衰竭或中暑做好風險管理,否則亦屬違法,現行職安健條例已有條文處理管理責任疏忽的法律責任,可再探討加強指引中個別部分的力度。至於上月底優化的工作暑熱警告,處方會檢視落實情況,明年夏季前評估是否需要再調節;不會直接改用濕球黑球溫度,因會降低對空氣流動及濕度的敏感度。本網須指出:今日的表態沒有改變任何現行權利。中暑至今仍未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高溫下的傷病仍須逐宗證明因果,而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
勞工處處長許澤森 9 月 6 日在電視節目談及工作暑熱警告與中暑保障,當中兩項表態,是本網自 8 月 10 日追蹤這條線以來,當局首次公開作出的。
一:對中暑列職業病「持開放態度」
許澤森表示,對於應否將中暑納入法定職業病,處方持開放態度。
但他同時說明了門檻:職業病關乎身體健康狀況與特定處境工作環境有醫學因果關係,需要有足夠醫學理據,並要探討清晰的法律字眼。據東網報道,他並指當中涉及複雜工作,勞工處願意探討如何定義相關法律字眼。
更實際的一項,是一個資料庫。 據東網報道,許澤森透露勞工處正考慮將已證實與工作相關的中暑個案病理背景建立資料庫,供醫護參考,以提升日後判斷的效率和準繩度;但他表明目前並無時間表。
這一點值得工友注意,原因在於它針對的正是本網連月報道的那道關卡。中暑索償最難的一步,從來不是證明有人病倒,而是證明病倒與工作環境的醫學因果關係——本網 8 月 10 日報道工權會指這類個案須證明與工作有「單一關係」、多年未能證成一宗;8 月 12 日報道死因報告已把中暑列為死因之一、僱主仍拒賠。一個由當局整理、供醫護參考的病理資料庫,直接作用於這一步。
但沒有時間表,就意味着今日不能靠它。
二:指引雖非法例,管理責任疏忽本身已屬違法
第二項表態,改變了近日一場爭論的框架。
本網 8 月 28 日報道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指,暑熱警告若仍只屬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對前線工友形同「廢紙一張」;8 月 29 日報道議員林振昇認為若違規未改善,應研究立法。
許澤森的回應是:現時《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並非法例,但僱主有責任就僱員在高溫下工作引起熱衰竭或中暑做好風險管理,否則亦屬違法——現行職安健條例已有條文處理管理責任疏忽的法律責任。他並指,可以再進一步探討把指引中的個別部分加強力度;對於將個別指引立法強制執行,他說「這個可能性永遠都有」。
換言之,按處長的說法,「指引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沒有法律責任」:指引本身不是法例,但一般的職安健管理責任已經是法律,僱主疏忽致工友受傷可被追究。
三:時間表與濕球黑球溫度
至於上月底生效的優化機制,許澤森解釋,原有機制較着重濕度和空氣流動構成的熱壓力,對陽光直接照射的熱輻射反應相對低,令警告級別追不上公眾期望;優化後,當熱輻射水平強烈、溫度較高,便可及早啟動較高級別警告。
處方會檢視落實情況,明年夏季前評估是否需要再調節。
至於外界一再要求改用濕球黑球溫度,他表示希望機制吸收不同檢測工具的長處,但若直接照搬,邏輯上會降低對空氣流動和濕度所構成熱壓力的評測敏感度,反而喪失暑熱警告的部分功能;勞工處須同時照顧戶外烈日當空及室內悶熱環境兩類僱員。
他另指,只要地盤預先做好降溫措施——例如設置降溫站、提供風扇及遮蔭設施——未必要因警告級別而暫停所有工作,但一切須以工人健康風險為優先。
對今日的工友來說,甚麼變了、甚麼沒變
沒變的是權利。 今日的表態是態度,不是修例。中暑至今仍未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高溫下的傷病,仍須逐宗證明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條例第 14(1) 條的申索時限,仍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不會因為檢討中、資料庫未建成、或任何政策討論而延長。
可以用得着的有兩點:
- 處長親口說明,管理責任疏忽本身已屬違法。 這是執法機關對現行法律狀態的陳述,對職安健檢控與普通法疏忽索償兩邊都有用——工友不必等到中暑成為法定職業病,才能就僱主的疏忽追究。
- 紀錄仍然是關鍵。 由第一日開始:即時向僱主或主管報告並記下時間;求診時說明工作環境、當日的暑熱警告級別、實際工作內容、工時、有否安排休息及飲水;逐張保留病假紙及覆診紀錄。日後若資料庫真的建成、或條例真的修訂,能夠受惠的也只有當日留下了紀錄的個案。
僱主一方的法定動作亦不變: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事件是否引起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無合理原因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本網提供的是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