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聯會贊成將中暑列職業病 稱比修訂條例更易獲業界接受 工權會倡有病史亦應按比例劃分責任
據東方日報報道,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永遠榮譽會長伍新華在電台節目表示,酷熱天氣對工人是極大考驗,贊成將中暑列為職業病,並認為比起直接修訂工傷條例更易獲業界接受;他同時指停工增加必然影響工程進度,呼籲業界訂立更合理工期,為酷熱天氣停工給予相應的時間補償。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則指,目前中暑極難被確認為工傷並獲賠,政府應降低認定門檻——工人在酷熱警告下工作時發生意外,即使有個人病史仍應進入賠償程序並按比例劃分責任;若將中暑或熱疾病列入職業病,只要符合工種和暴露時數等條件即可直接獲賠。
本網連日報道的中暑補償爭議,出現了一項新發展:僱主一方公開表態支持。
分包商聯會:贊成列為職業病,且比修例易接受
據東方日報報道,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永遠榮譽會長伍新華在電台節目表示,酷熱天氣對工人是極大考驗,贊成將中暑列為職業病,並認為比起直接修訂工傷條例,更易獲業界接受。
他同時就勞工處計劃修訂工作暑熱警告標準指出,停工情況增加必然會影響工程進度,呼籲業界就工程訂立更合理的工期,為酷熱天氣停工給予相應的時間補償。
工權會:有個人病史,亦應按比例劃分責任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在同一節目指,目前中暑極難被確認為工傷並獲賠償,政府應降低認定門檻。她提出兩項具體做法:
其一,工人在酷熱警告下工作時發生意外,即使有個人病史,仍應進入賠償程序,並按比例劃分責任。
其二,將中暑或熱疾病列入職業病——只要符合工種和暴露時數等條件,就能直接獲得賠償,減少爭議。
為何「列入職業病」在機制上真的不同
這兩項提議都直指本網過去一星期反覆記錄的同一道關卡。
現行制度下,中暑不在《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2 的職業病類別之內,因此只能循「因工遭遇意外」一途申索,因果關係須逐宗證明;而一旦解剖或病歷顯示死者本身有心血管等狀況,個案便可能被歸為個人疾病——本網 8 月 12 日報道的遺屬個案,正是死因報告已列「中暑」為死因之一,仍遭僱主拒賠。
職業病那條通道的運作方式並不相同。按條例,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患上附表 2 指明的職業病,即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附表 2 逐項列明每種職業病對應的行業或工序,以及各自的訂明期間。
換言之,蕭倩文所說的「符合工種和暴露時數等條件」,正是附表 2 既有的判斷結構——要確立的是做過甚麼工、做了多久,而不是逐宗重建個人病史與工作環境之間的因果。伍新華認為此路較易獲業界接受,理由亦在此:附表 2 是條例既有的名單,增補一項與重寫條例的分量不同。
兩邊仍未談攏的地方
值得留意的是,雙方支持的並非同一套方案。
工權會同時提出**「即使有個人病史仍應進入賠償程序、按比例劃分責任」——這是針對「因工遭遇意外」那條路的舉證標準而言;分包商聯會表態支持的則是列入職業病**一項,並附帶了工期與時間補償的訴求。
至於任何修訂落實之前,現行規定不變:中暑仍不在附表 2 之內,補償申請仍須循「因工遭遇意外」證明因果,而條例第 14(1) 條的時限亦不會因政策討論而延長——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本系列早前報道見 8 月 8 日至 8 月 16 日各篇。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