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展開高危工序地盤特別巡查 派無人機蒐證
勞工處由 7 月 6 日起展開全港性特別巡查行動,針對涉及吊運、高處工作、重型機械操作及升降機工程等高危工序的建築地盤,並首次配合小型無人機作遠程監察及蒐證。發現違規會即時嚴厲執法,包括檢控及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
勞工處於 7 月 3 日公布,由 7 月 6 日起展開全港性特別巡查行動,針對涉及高危工序的建築地盤,行動會維持一段時間。
根據公布,行動聚焦四類高危工序: 吊運工作、高處工作、重型機械操作,以及升降機工程。這四類工序長期是建造業致命及嚴重意外的主要來源。
首次配合無人機遠程蒐證
今次行動的新做法,是勞工處會出動小型無人機進行遠程監察及蒐證。
對地盤外圍難以觀察的高處工作面、棚架及天台位置,無人機可以在不進入危險工作面的情況下記錄實況。這意味著以往較難即時取證的違規情況——例如工人在無適當防墮裝置下於高處工作——被記錄的機會將會提高。
發現違規即時執法
勞工處表明,巡查期間如發現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情況,會 即時嚴厲執法,措施包括:
- 提出檢控;
- 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
- 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
「暫時停工通知書」對承建商的即時影響最大——工序須立即停止,直至危險情況獲消除為止。
罰則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文,僱主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違反有關條文,僱主最高可被判罰款 1,000 萬元及監禁兩年;僱員違反相關法定責任,最高可被判罰款 15 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對受傷僱員的實際意義
執法行動與個別僱員的補償申索是兩條不同的軌道,但兩者會互相影響。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是「不論僱主有無疏忽」的法定權利,僱員無須先證明僱主有錯便可申索。不過,若地盤在意外發生前後曾被發出改善通知書或停工通知書,甚至被檢控,這些紀錄可以成為 普通法人身傷亡申索中證明僱主疏忽的重要材料——例如證明工作平台缺乏護欄、防墮裝置不足,或機械欠缺安全裝置。
因此,在地盤受傷的僱員,除了辦妥呈報及病假跟進手續外,亦應盡量記錄意外現場情況、保留照片,以及記下目擊者的姓名和聯絡方法。
僱主的呈報責任不因執法行動而改變
不論地盤是否被巡查,《僱員補償條例》第 15 條的呈報責任一律適用:工傷意外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個案,僱主須在 14 天內以表格 2(或表格 2B,視乎喪失工作能力是否超過 3 天)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導致死亡的個案須在 7 天內呈報。
僱主如無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呈報,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若僱主不肯呈報,僱員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辦事處自行呈報;該科會協助登記,並去信僱主要求盡快履行呈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