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麗新大樓升降機工程:聯營承建商一方已臨時清盤 發展局考慮除名 僱主無力償債時工友可直接向承保人索償
據香港01 報道,瑪麗醫院「臨床大樓 1」去年底分階段啟用後升降機屢次故障,28 部之中 24 部在保養責任期內出現較多運作不暢順或穩定性問題,機電工程署紀錄顯示去年 7 月至今年 6 月共 7 宗需呈報的機件故障,6 宗導致有人被困、4 宗乘客不適,其中一宗因升降機廂平層偏差引致乘客絆倒受傷。發展局回覆指,聯營總承建商的一方已於 2025 年年初進入臨時清盤程序,其所有工程類別投標資格已被暫停;另一方因該合約表現欠佳,自 2025 年 10 月起被暫停「建築」類別投標資格,其後因簡約公屋地盤螺絲被剪短事件再被暫停所有工程類別投標資格一年,當局正考慮延長暫停、降級或從認可名冊中除名;升降機工程分判商的投標及分判資格亦已於 2025 年 11 月起暫停。本網就此說明一項工友少知道的規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下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而在僱主無力償債、不易在港找到僱主或承保人拒認責任三種情況下,受傷僱員或已故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可以本人名義直接向承保人追討,無須先向僱主採取法律行動。
本網此前未有報道瑪麗醫院新大樓的升降機爭議。事件本身屬工程質素問題,但當中有一項與工傷補償直接相關的情節,值得補回。
事件現況
據香港01 報道,瑪麗醫院「臨床大樓 1」(CB1 大樓)去年年底起分階段啟用後,升降機屢次故障。28 部升降機中,24 部在保養責任期內出現較多運作不暢順或穩定性的問題;建築署表示,發現問題時大樓尚未開始提供臨床服務,升降機工程仍處於執漏階段,目前只容納餐廳、便利店及化驗室等非臨床設施運作,在各項設施穩妥運作前不會啟動臨床服務。
機電工程署紀錄顯示,去年 7 月至今年 6 月,大樓共發生 7 宗需呈報的升降機機件故障,其中 6 宗導致有人被困、4 宗乘客不適;當中一宗(2026 年 1 月 12 日)因升降機廂出現平層偏差,引致乘客絆倒受傷。
發展局的規管行動
據同一報道,發展局回覆查詢時表示:
- 該項目的聯營總承建商其中一方,已於 2025 年年初進入臨時清盤程序,其所有工程類別的投標資格已被暫停;
- 另一方因在該工程合約的表現欠佳,自 2025 年 10 月 22 日起被暫停「建築」類別的投標資格;其後因三個簡約公屋地盤被驗出約 6% 螺絲遭剪斷、約兩成鐵板孔洞遭擴大,當局於 2026 年 1 月 20 日進一步暫停其所有工程類別投標資格一年。發展局指,由於該公司尚涉及其他嚴重工地安全事故,正整體考慮其責任,並考慮採取進一步規管行動,包括延長暫停投標資格、從認可名冊中降級或除名;
- 升降機工程分判商因分判合約表現欠佳,其相關類別的投標資格及分判商資格已於 2025 年 11 月 7 日起暫停,直至在該合約取得滿意表現。
本網按一貫做法,在未有定罪的情況下,正文不點名有關公司——公司名稱見原報道的標題及內文,讀者可自行查閱。上述規管行動屬政府採購層面的處分,並非法庭裁決。
「臨時清盤」四個字,對工友意味着甚麼
投標資格、降級與除名,全部屬政府採購與規管層面——它們影響公司日後接工程的能力,但一如本網多次說明,不會為任何受傷工友或家屬帶來一元補償。
真正值得工友注意的是另一句:其中一方已進入臨時清盤程序。
這正是最令人不安的處境:僱主或總承判商倒了,補償向誰追?
條例第 40 條:保險是強制的,而且工友可以直接追承保人
《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最低投保金額按僱員數目分級,以每宗事故計算:
| 僱員數目 | 每宗事故的最低投保金額 |
|---|---|
| 不超過 200 人 | 不少於 1 億元 |
| 超過 200 人 | 不少於 2 億元 |
建造工程方面,總承判商可投購一份每宗事故不少於 2 億元的保險,一併承擔其次承判商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總承判商與次承判商應以書面清楚釐定相互責任。須留意的是,法定最低投保金額並不代表法律責任的上限。
僱主如不依法投保,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
而最關鍵的一條是:已投購保險的僱主須負責支付款項時,不論保險單內有任何相反條文,承保人亦必須支付(以保單投保金額為限)。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受傷僱員或其他有權獲得補償的人士(例如已故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可以本人名義直接向承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即使未曾先向僱主採取法律行動:
- 不容易在香港找到僱主;
- 僱主無力償債;
- 承保人已拒絕承認根據保險單負有法律責任。
換言之,僱主清盤並不等於補償落空。
現在就可以做的兩件事
一、索取保單。 條例規定,僱主在接獲受傷僱員的書面要求後 10 天內,必須向僱員出示保險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此外,僱主須在每個工作場所的當眼處展示中英對照通告,列明僱主名稱、承保人名稱、保險單號碼、保險生效及屆滿日期等——受傷之後才去找,往往已經找不到,工友平日不妨先拍下這張通告。
二、記住兩條時限。 僱主須於工傷意外後 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而條例第 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公司清盤、規管行動或任何調查,都不會令這條時限延長。
順帶一提,本網 8 月 16 日報道的工權會 13 項建議中,成立中央補償基金一項所要處理的,正是僱主未購買勞保或無力支付的情況。
工傷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見工傷定義,兩條軌道的比較見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見工傷賠償總覽,或使用工傷賠償計算機估算。呈報與判傷流程見工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