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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病假上限:24 個月之後會怎樣?三條出路逐條講

按期付款最長 24 個月,之後僱主便無責任繼續支付,僱員會被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須判傷。本文說明這條上限怎樣運作、期滿前後該做甚麼,以及其他常被一併問起的上限。

最後更新:2026年8月5日閱讀約 5 分鐘

工傷病假不是無限期的。《僱員補償條例》為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設了一條清晰的上限,而期滿之後個案的性質會改變——由「暫時」變成「永久」。理解這個轉折,比單純記住「24 個月」重要得多。

上限是 24 個月

若僱員因工傷不能工作超過 24 個月,或超過由區域法院批准的延長期限 (延長期以不超過 12 個月為限),僱主將無責任繼續支付按期付款。

即是說,最長可能是 24 個月,經法院批准延長後最多 36 個月。

期滿之後:被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這是條文最重要的一半:

僱員將被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可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規定, 評定其應得的補償金額。

換句話說,病假錢停了,不代表補償結束——個案轉入《僱員補償條例》第 9 條的軌道,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判傷,評定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再按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一筆過補償。

第 9 條的補償額為:

受傷時年齡 補償金額
40 歲以下 96 個月收入
40 歲至 56 歲以下 72 個月收入
56 歲或以上 48 個月收入

最低補償金額 584,22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的個案),再乘以判傷百分率。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時,每月收入設有 38,670 元上限。

可用 工傷賠償計算機 按自己的年齡、收入及判傷結果估算。

中途還有一個調整機制

條例第 11 條規定,若僱員在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超過 12 個月及 24 個月,其每月收入須在意外發生日期後 12 個月及 24 個月完結時 作出調整,用作計算按期付款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調整以僱主僱用與受傷僱員擔任相類工作、具相若賺取收入能力的其他僱員的收入平均增幅為據;若僱主並無僱用該等僱員,則以該段病假期完結時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為據。

長期個案容易忽略這一項——收入基數本應隨時間上調,實務上不會自動發生,須主動提出。

三條出路

病假接近或超過 24 個月時,個案通常走向以下其中一條:

一、向區域法院申請延長。 延長期以不超過 12 個月為限。適合傷勢仍在治療中、醫學上未穩定、判傷時機未到的個案。

二、進入判傷,轉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 傷勢已穩定的話,這是自然的下一步。判傷由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進行,完成後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 7 或 8)。任何一方反對,須於證明書發出後 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覆檢後仍反對,須在「覆檢評估證明書」發出後 6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

三、循普通法索償。 若意外涉及僱主或第三者疏忽,另可提出人身傷亡申索,涵蓋痛苦、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將來收入損失、將來醫療及護理開支等——這些都不在條例公式之內。兩者可以並行,但普通法所獲賠償通常須扣除已依條例收取的補償。

一條更硬的上限:24 個月申索時限

比病假上限更需要留意的,是條例第 14(1) 條:

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留意這條時限由意外發生日起計,與病假的 24 個月是兩回事,只是數字相同、容易混淆。個案拖得長的話,兩條 24 個月會差不多同時逼近。

勞工處的建議是:如個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能解決,僱員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該科可協助僱員往法律援助署尋求進一步協助,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順帶一提:醫療費也有上限

「工傷醫療費上限」是常一併問起的問題。醫療費按實報實銷計算,但每日設有最高金額。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

醫治情況 每日上限
醫院住院病人 300 元
非醫院住院病人(門診) 500 元
同一日同時為住院及非住院病人 700 元

留意醫療費上限按接受醫治的日期分期,而補償金額按意外發生的日期分期——兩條不同的時間軸。跨年度的個案可能同時涉及前後兩套上限,整理單據時要按日期分開計算。

與一般病假的 120 天無關

一般病假(《僱傭條例》)的上限是累積 120 天有薪病假,分第 1 類 36 天及第 2 類 84 天。這條上限與工傷病假互不相干——因工受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補償者,不可享有疾病津貼,工傷病假亦不會扣減你的 120 天額度。

兩套制度的完整對照見 工傷病假

期滿前應該做甚麼?

  • 核對每月收入基數有沒有按第 11 條在第 12 及 24 個月時調整;
  • 齊集判傷所需文件:所有醫生紙、覆診紙、入院及出院紀錄、醫療費單據正本(自留副本);
  • 留意 18 個月這個節點——這是勞工處建議接觸僱員補償科的時間,不要等到第 23 個月;
  • 傷勢仍不穩定的話,及早考慮申請延長,而不是待期限過後才處理。

如果個案已接近時限、或判傷百分率與實際傷勢明顯不符,可透過 免費工傷諮詢 留下聯絡方法,由專人了解情況。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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