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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計算器:疾病津貼點計、幾時先有得攞

疾病津貼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但要病假連續 4 天或以上、而且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才領得到。上方計算器可即時算出金額及病假結餘;下文說明計算基礎與領取條件。

最後更新:2026年8月5日閱讀約 5 分鐘

工具

有薪病假計算器

按《僱傭條例》第 33 條計算疾病津貼: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包括《僱傭條例》定義下的所有工資組成部分——底薪、佣金、津貼、花紅等。

受僱滿 12 個月填 365;不足則填實際受僱日數。

未獲全部工資的期間:無薪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僱主無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等。

上述剔除期間內收到的錢,須一併剔除。

計算結果為估算,並非法律意見。實際金額須視乎工資紀錄及個案情況而定。

「請病假有冇糧出?」答案取決於三件事:病假放咗幾多日、你累積咗幾多有薪病假,以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你係普通患病,還是因工受傷。這兩種情況走完全不同的制度,金額可以差幾倍。

上方的計算器處理第一種:《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下的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點計?

疾病津貼 = 每日平均工資 × 五分之四 × 病假日數

看似簡單,但「每日平均工資」有一套法定算法,而且不是「月薪 ÷ 30」。

「每日平均工資」的正確算法

自《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俗稱 713 條例)起,所有法定權益一律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每日平均工資 =(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的工資總額 − 剔除工資)÷(該期間日數 − 剔除日數)

受僱不足 12 個月,就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指明日期」是哪一天?

病假日數 指明日期
一天 病假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 病假首天

哪些期間要剔除?

為免平均工資被拉低而減少你的權益,法例規定要把「沒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 連同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一併剔除

  • 《僱傭條例》列明的假期——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產假、侍產假、病假日;
  • 《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工傷病假
  •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 僱員在正常工作日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日子。

留意:獲全薪的假期不用剔除。要剔除的是沒糧出或出唔足糧的日子。

工資包括甚麼?

713 條例的重點,正是確保《僱傭條例》定義下的所有工資組成部分都計算在內—— 包括佣金、津貼、花紅等,不只是底薪。如果你的收入有相當部分來自佣金,而僱主只按底薪計病假錢,計法很可能不正確。

幾時先領得到?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及
  3. 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須指明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疾病或損傷性質)。

「連續 4 天」的例外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 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不受 4 天門檻限制。就產前檢查而言,除醫生證明書外,亦可出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哪些情況下領不到?

  • 僱主辦有經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而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指導;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第三點是本文最重要的一句——見下文。

有薪病假怎樣累積?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累積 2 天
  • 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累積 4 天
  • 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第 1 類與第 2 類病假日

類別 可累積日數 放取條件
第 1 類 36 天 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第 2 類 84 天 放取日數超過第 1 類尚餘日數後動用;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並可能須提交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即是說,頭 36 天門診醫生紙就足夠;用到第 2 類時,僱主有權要求醫院層面的證明。

何時支付?拖欠怎麼辦?

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 罰款 5 萬元

僱主亦必須保存病假紀錄(累積日數、已享用日數、第 1 類/第 2 類扣減、已支付的疾病津貼及放取日期),並在僱員放畢有薪病假復工後 7 天內由僱員簽署;僱員有權查看自己的病假紀錄。

放病假期間可以被解僱嗎?

不可以——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並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 7 天工資的賠償款項,以及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 因工受傷?你不應該用這個計算器

這是全篇最需要記住的一點。勞工處明文列出:僱員因工受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者, 不可享有疾病津貼。兩套制度互斥,你不會兩樣都攞到。

工傷走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的工傷病假錢(按期付款),差別很大:

疾病津貼(第 57 章) 工傷病假錢(第 282 章)
計算基礎 每日平均工資 × 4/5 每月收入差額 × 4/5
日數上限 累積上限 120 天 最長 24 個月(區域法院可批准延長,不超過 12 個月)
連續 4 天門檻
醫療費 不涵蓋 僱主須支付,設每日上限
傷殘補償 另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

同一個人、同一份人工,走工傷制度通常拿得更多,而且不會蠶食你的 120 天有薪病假額。

如果你的傷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先看 工傷定義 確認是否符合,再用 工傷賠償計算機 估算你實際可獲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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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的是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金額及條文以勞工處及《香港法例》的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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